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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人员机构 发布时间:2012-09-24 04:38:20 浏览次数:1558

为规范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开展,现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经学校批准后,拨入专项账目,专款专用。

第二条 项目经费分两期划拨,项目立项启动后划拨一期经费(经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划拨二期经费。

第三条 项目经费只能用于与项目开展有关的开支,范围如下:

1.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办公用品、打印费、复印费、装订费、书费、资料费等费用;

2. 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物品;

3. 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检验、测试、鉴定、化验、维修、租赁和加工制作等费用;

4. 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版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5. 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实验、考察、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等,原则上学生差旅费用不包括机票费用及餐费,参加会议、调研等须有会议通知或调研函等相关证明材料;

6.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软件或对现有仪器设备、软件进行升级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单价超过2000元的须向教务处单独提交申请。

7. 其他与项目开展相关的费用。

第四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购买生活用品、礼品等与项目开展无关的开支;原则上不得用于支付加班费、劳务费等。

第五条 学生办理所有报销手续时,应附有正规发票或财务收据。

第六条 学生应按照财务规定粘贴票据,填写相关报销单据,经指导教师审核,交经费卡审批人签字,方可到财务处进行报销。

第七条 项目经费最迟须在结题验收通过后两周内报销完毕,否则,将予以收回。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公布的有关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的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财务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暨南大学教务处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