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人员机构 发布时间:2012-05-21 07:07:08 浏览次数:845
暨教〔2007〕39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全日制本科专业管理和建设工作,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教高〔2001〕5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专业建设工作是本科教学的基础性、全局性、常规性工作。专业设置、调整和建设,必须以培养高素质人才为中心,符合学校定位,符合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符合教育规律,必须充实办学条件,以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
第二条 增加新专业与调整、改造现有专业应有机结合,鼓励教学单位之间联合开办跨学科专业和新兴专业。
第三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学校全日制本科专业的设置、建设和管理工作,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增设、调整、裁撤全日制本科专业的评审工作,校长办公会议负责专业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专业建设实行责任人制度,专业所在学系的第一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所在学院(部、直属系,以下简称学院)应积极支持,并加强指导和督促。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五条 设置新专业或调整已有专业,原则上必须有学科依托,必须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必须经过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讨论,必须经过校内外专家深入的论证;设置或调整的专业要有明显的特色和明确的建设规划,有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方案,能配备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需的教师和教学辅助队伍,具备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基本办学条件。申报材料必须规范、真实、齐全。
第六条 各学院在国际学院设置全英语教学专业,必须经相关学院与国际学院共同商定,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签署联合开办专业的协议,并进行合理分工。专业申报材料由相关学院准备,国际学院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 面向港澳台侨学生的专业,必须兼顾学生来源地获取从业资格证书的要求,并在课程体系中充分体现。
第八条 新增专业和调整专业自教育部正式公布之日起为我校本科专业,学校自主设置的专业方向,自学校正式公布之日起为我校专业方向。
第三章 招生规定
第九条 新增专业,尤其是教育部1998年颁发的专业目录外的专业,原则上最早应在获得教育部批准的次年开始招生。在进入招生计划前,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这些专业的办学条件进行考察,实行招生认可制。
第十条 新增专业每年招生应达到一定的规模。学校在分配招生名额时,以专业为单位,同一校区一个专业下不管是否设有方向,按一个专业计算。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都应承担招收港澳台侨学生的义务,应主动采取措施吸引优质港澳台侨生源,应积极配合学校招生办公室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第四章 专业建设
第十二条 学院应在新增专业获准设立后一个月内,将师资建设方案报送学校人事处和教务处,人事处和教务处应酌情考虑将其列入师资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 原则上,学校应为新增专业补充建设经费。学校在收到教育部有关公布批准设立的新增专业文件后三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检查专业申报书中提出的有关师资队伍、教学设施等教学条件建设的执行情况,并结合专业申报书的建设规划、学校财务状况等确定应补充的建设经费,并要求相关专业提供经费预算表和目标责任书,以便学校督促检查。预算要与申报书预算基本一致,若与申报书相距甚大,要说明原因,否则追究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专业所在学系和学院应积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材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实验,保证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学校教务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