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人员机构 发布时间:2012-04-18 11:11:40 浏览次数:77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精神,保证“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在我校的顺利实施和取得预期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遵循“注重过程、兴趣驱动、突出重点、鼓励创新”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分管本科教学副校长任主任,成员包括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处、社科处、学生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团委等部门及各相关学院主要负责人。委员会下设“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管委会及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同时,负责监督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四条 由管委会聘请具有一定学术声望、治学严谨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项目评审标准、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优秀项目评选等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直属系)成立“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学和学生管理人员、指导教师等。指导委员会负责全面规划本院的创新研究计划项目及立项申报工作,审查本院申报项目的可行性,为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软硬件条件,并对有关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申报项目的主体是学生,但每一个项目须至少有一名指导教师。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但团队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七条项目要求选题新颖、内容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方案具有可行性。项目来源主要是:(一)与教师科研课题紧密结合的项目;(二)小发明、小创作、小设计等学生自主寻找的项目;(三)开放实验室或实践教学中形成、教学计划之外的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创新性实验项目;(四)社会调研及其它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等。
第八条项目执行时限为 1—3年。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申请,以一至三年级学生为主。申请者要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原则上要求文、史、经、管、法类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
3.0以上,理、工、医类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 2.8以上。对确有特长的学生,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九条 指导教师要求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认真负责、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学风正派、治学严谨,能认真履行指导职责。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和指导教师资格及申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初审(对跨学院的项目,须经有关学院会审,由第一申请者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向学校申报)。
第十一条 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学院统一报到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将评审结果报管理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将予以立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学院、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与管委会主任签订项目合同书。学校下拨第一期研究经费,项目负责人立即组织力量按申报方案进行研究。
第十四条 项目中期检查
(一)学校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并根据项目实际研究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资助。
(二)项目研究中期,项目组须向学校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中期报告,汇报项目进展情况,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审核,做出合格、调整或终止的评价。中期检查合格的项目,由学校下拨第二期经费。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直至停止项目运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验收
(一)项目研究工作必须在申请人毕业(离校)前完成。
(二)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撰写结题验收报告,提交项目相关研究记录和研究成果等材料,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管理办公室。
(三)学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研究项目进行结题验收,验收形式包括审议项目总结报告、实验操作演示,听取结题答辩等。
第十六条 项目变更
项目一经确立,不得随意变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需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注明变更的内容,说明变更的理由,由学院审核,报学校审批。如无充分理由无故变更,耽误项目研究进展的,学校将追究指导教师及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学生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处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管理办公室按项目进度划拨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必要的实验耗材、药品、图书资料以及相关调研开支等。
第二十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保证使用科学、合理、高效。项目结束后进行决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六章 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暨南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优秀成果奖、优秀组织奖和优秀指导教师奖,对组织得力、实施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的工作可计算成相应工作量。学校将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给予指导教师超工作量补助,并从奖励绩效工资中予以体现。
第二十三条 参与项目的学生,符合登记创新学分条件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登记相应的创新学分,并在奖学金评定、优异生选拔、免初试研究生推荐中获得优先权。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经学生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可延伸为毕业设计(论文)课题进行深入研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研究成果属暨南大学所有,发表论著或申报其他成果时须标注“暨南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资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