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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管理实施方案(试行)(暨教[2010]41号)
发布单位:人员机构 发布时间:2012-04-18 11:07:07 浏览次数:174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粤教高〔20097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保证“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在我校的顺利实施和达到预期效果,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的实施遵循“兴趣驱动、以生为主;激发创意、自主创新;育人为本、重在过程”的原则,遵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分管本科教学副校长任主任,成员包括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处、社科处、学生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团委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学院(直属系、部)主管本科教学工作负责人。委员会下设“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管委会及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具体管理工作,包括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监督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等。

第四条  由管委会聘请具有一定学术声望、治学严谨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项目评审标准、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优秀项目评选等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直属系、部)须成立“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主任,成员包括教学和学生管理人员、指导教师代表等。指导委员会负责本院(系、部)创新实验项目的申报组织、初审、检查、管理等,并对有关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项目来源。

()与教师科研课题紧密结合的项目;

()小发明、小创作、小设计等学生自主寻找的项目;

()开放实验室或实践教学中教学计划之外的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创新性实验项目;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的研发项目;

()社会调研及其它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等。

第七条  对学生的要求。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均可申请。申请者要求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具备初步科研和动手能力、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原则上要求文、史、经、管、法类申请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理、工、医类申请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2.8以上。对确有特长的学生,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申请者应以团队为主,个人也可单独申请,团队人数不超过 5 人,每个学生只能申报参加一个项目,不允许交叉申报,在项目结题前不能申报新的创新实验项目。

鼓励跨学科、跨专业和跨年级合作研究,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目和跨学科合作项目。

第八条  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项目的实施必须有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要求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治学严谨。指导教师可为12人。一名指导教师原则上最多同时指导两个项目,在项目结题前不能申报指导新的创新实验项目。

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审查项目申请表,加强过程指导,开设学术讲座,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审查实验原始数据和实验报告,指导学生撰写学术论文和总结报告等。

第九条  申报立项程序。

()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填写项目申请书,经项目组成员、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向所在学院(直属系、部)提交。

()各学院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和指导教师资格及申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初审(对跨学院的项目,须经有关学院会审,由第一申请者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向学校申报)。

()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学院统一报到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

()管理办公室将评审结果报管委会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将予以立项,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学院、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与学校签订项目任务书。学校下拨首期研究经费后,项目须启动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中期检查。

()学校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查阅实验工作记录,实施中期检查,并根据项目实际研究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资助。

()项目研究中期,项目组须提交项目中期报告,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学校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审核,做出合格、调整或终止的评价。中期检查合格的项目,由学校下拨第二期经费。对不按时递交中期检查报告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要求其限期整改直至停止项目运行。

第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

()项目研究工作必须在申请人毕业(离校)前完成。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撰写结题报告,提交项目相关研究记录和研究成果等材料,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学校对研究项目组织结题验收,验收形式包括审议项目总结报告、实验操作演示,听取结题答辩等。

第十三条  项目变更。

项目一经确立,不得变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原因,由学院(直属系、部)审核,报学校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如无充分理由变更,耽误项目研究进展的,学校将追究学院(直属系、部)、指导教师及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其他任何人不得挪用。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处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管理办公室按项目进度划拨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必要的实验耗材、药品、图书资料以及相关调研开支等。

第六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暨南大学“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优秀成果奖、优秀组织奖和优秀指导教师奖,对组织得力、实施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十八条  教师的指导工作可计算成相应工作量。学校将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给予指导教师工作量认定,并在奖励绩效工资中予以体现。

第十九条  参与项目的学生,符合登记创新学分条件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登记相应的创新学分,并在奖学金评定、优异生选拔、免初试研究生推荐中获得优先权。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经学生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可延伸为毕业设计(论文)课题进行深入研究。

第七章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成果属暨南大学所有,发表论著或申报其他成果时须标注“暨南大学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资助”(Supported by Guangdong Undergraduate Innovative Research and Training Program of Jinan University)。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