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人员机构 发布时间:2012-04-18 11:17:24 浏览次数:25814
为适应国家、社会对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的需求,促进本科优秀人才的顺利成长,进一步强化我校“优异学生培养”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
(一)切实贯彻“以人为本”和“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建立新的优秀人才成长激励机制,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鼓励优秀本科学生充分发展个性,顺利成才。
(二)对优秀学生实施与特定专业培养不分离的专门和强化训练,使之成长为具有研究与创新素质、社会责任感与务实精神、人文与科学素养、交流与协作能力和国际视野的优秀人才。
(三)进一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并构建富有我校特色的优秀人才培养模式,为全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供示范。
二、选拔条件
素质高,能力强,特长明显,身心健康,富有求知、探索精神,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具备较高外语水平的在校全日制二年级本科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要求达到3.8(理工医类)或4.0(文经管类)以上,若确实具备一定科研潜质或学术专长(如在省级以上相关科技学术竞赛中获奖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等),可适当放宽学分绩点要求。
三、遴选程序
(一)优异学生(以下简称“优异生”)每年评选一次,由教务处公布各学院(直属系、部)的优异生培养名额和选拔时间。
(二)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学院(直属系、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递交一项能展示自己特长的作品(如论文、实物、软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等)。
(三)各学院(直属系、部)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和面试,选出拟作为优异生培养的学生并将名单在学院内进行公示。
(四)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优异生名单以及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教务处进行复核后,报校领导审批公布。
四、培养措施与要求
(一)优异生名单公布后,在双向选择的原则下,由所在学院(系、部)为优异生配备导师。
(二)优异生培养时间一般为2 年。名单确定后,导师与优异生一起拟定“优异生培养计划”,计划应包括总体培养规划、培养措施、学期阶段性目标及成果等内容,培养计划应针对学生特点,突出个性。培养计划须经学院审核批准,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三)在每学期初,由学院组织导师、学生填写学期培养计划,并留存学院教学科研部门备案。
(四)学校为优异生的成长创造必要条件:
1.推荐评审奖学金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2.在选课方面享有优先权;
3.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课程免修或免听;
4.本科生科技创新工程等项目优先资助优异生;
5.在图书借阅方面享受与硕士研究生同等待遇;
6.学校开放实验室和计算机房优先面向优异生。
(五)优异生培养要突出实践与创新素质训练。优异生在培养期间必须至少参加一项科研项目研究(如本科生科技创新工程等项目)或一次科技学术竞赛(一般在省级以上)等活动。
五、对导师的要求
(一)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责任心强,有省(部)级以上在研项目,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本校教学或科研人员。
(二)及时与优异生进行沟通,共同拟定优异生培养总体规划和阶段性计划,对优异生选课、学习、科研、实验、论文等环节进行具体指导,保证每周都有适当的指导时间。
(三)适时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科研进展情况,及时与学生沟通培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方法、思维习惯等。
(四)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积极为学生创造学术交流、科研训练、社会实践的机会,为学生学习和科研提供或联系场地、仪器设备等。
六、考核
(一)为保证优异生培养质量,学院(直属系、部)应进行阶段性考察,检查、督促优异生培养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各学院(直属系、部)每学期初组织优异生导师对优异生在德、智、体诸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与优异生商定新学期培养计划。
(三)学校每年4~5 月举行优异生年度交流答辩暨考核评议会,优异生必须在会上汇报自己的培养情况,学校将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全校优异生进行检查和考核。
在此之前,各学院(直属系、部)应组织本院(系、部)的优异生进行年度预答辩和考核,并将检查、考核意见报送学校教务处,考核不合格的优异生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答辩。
七、奖惩
(一)凡入选优异生培养计划的学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优先获得推荐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
(二)优异生在本科毕业(离校)前,经考核验收合格,并取得以下成果之一的,可获得学校颁发的优异生荣誉证书:
1.获得一次科技学术竞赛奖励(一般要求省部级以上);
2.公开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3.申请专利一项;
4.其它有一定社会影响或价值的成果。
(三)在优异生培养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学校将取消学生的优异生资格:
1.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2.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
3.平均学分绩点下降到3.6(理工医类)或3.8(文经管类)
以下且无特别突出成果的。
(四)导师指导一个优异生按指导一个硕士研究生的标准计算工作量。
(五)指导优异生取得优异成绩的导师,学校将授予“本科优秀导师”称号,并作为评职晋级的参考条件之一。
(六)对于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导师,经学院认定,报学校批准,将取消其导师资格并取消其下一年度担任优异生导师的资格;对于管理不力的学院(系、部),学校将在下一年度优异生申报名额上予以限制。
八、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对于没有入选优异生培养计划而又有特别突出成果的在校本科学生,在其毕业时学校也将酌情颁发优异生荣誉证书。
九、本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相关文件与本方案相抵触者,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