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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暨教[2009]21号)
发布单位:人员机构 发布时间:2012-04-18 11:11:40 浏览次数:77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精神,保证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在我校的顺利实施和取得预期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遵循注重过程、兴趣驱动、突出重点、鼓励创新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分管本科教学副校长任主任,成员包括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处、社科处、学生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团委等部门及各相关学院主要负责人。委员会下设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管委会及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同时,负责监督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四条 由管委会聘请具有一定学术声望、治学严谨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项目评审标准、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优秀项目评选等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直属系)成立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学和学生管理人员、指导教师等。指导委员会负责全面规划本院的创新研究计划项目及立项申报工作,审查本院申报项目的可行性,为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软硬件条件,并对有关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申报项目的主体是学生,但每一个项目须至少有一名指导教师。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但团队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七条项目要求选题新颖、内容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方案具有可行性。项目来源主要是:()与教师科研课题紧密结合的项目;()小发明、小创作、小设计等学生自主寻找的项目;()开放实验室或实践教学中形成、教学计划之外的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创新性实验项目;()社会调研及其它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等。

第八条项目执行时限为 13年。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申请,以一至三年级学生为主。申请者要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原则上要求文、史、经、管、法类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

3.0以上,理、工、医类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 2.8以上。对确有特长的学生,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九条 指导教师要求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认真负责、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学风正派、治学严谨,能认真履行指导职责。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和指导教师资格及申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初审(对跨学院的项目,须经有关学院会审,由第一申请者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向学校申报)。

第十一条 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学院统一报到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将评审结果报管理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将予以立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学院、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与管委会主任签订项目合同书。学校下拨第一期研究经费,项目负责人立即组织力量按申报方案进行研究。

第十四条 项目中期检查

()学校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并根据项目实际研究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资助。

()项目研究中期,项目组须向学校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中期报告,汇报项目进展情况,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审核,做出合格、调整或终止的评价。中期检查合格的项目,由学校下拨第二期经费。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直至停止项目运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验收

()项目研究工作必须在申请人毕业(离校)前完成。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撰写结题验收报告,提交项目相关研究记录和研究成果等材料,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管理办公室。

()学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研究项目进行结题验收,验收形式包括审议项目总结报告、实验操作演示,听取结题答辩等。

第十六条 项目变更

项目一经确立,不得随意变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需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注明变更的内容,说明变更的理由,由学院审核,报学校审批。如无充分理由无故变更,耽误项目研究进展的,学校将追究指导教师及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学生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处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管理办公室按项目进度划拨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必要的实验耗材、药品、图书资料以及相关调研开支等。

第二十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保证使用科学、合理、高效。项目结束后进行决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六章 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暨南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优秀成果奖、优秀组织奖和优秀指导教师奖,对组织得力、实施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的工作可计算成相应工作量。学校将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给予指导教师超工作量补助,并从奖励绩效工资中予以体现。

第二十三条 参与项目的学生,符合登记创新学分条件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登记相应的创新学分,并在奖学金评定、优异生选拔、免初试研究生推荐中获得优先权。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经学生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可延伸为毕业设计(论文)课题进行深入研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研究成果属暨南大学所有,发表论著或申报其他成果时须标注暨南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资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