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人员机构 发布时间:2012-04-18 01:03:48 浏览次数:13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教学研究工作,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和水平,使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简称“教改项目”)的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教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推进研究成果的应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改项目的管理要坚持把宏观教改和微观教改相结合、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相结合、教学研究与成果应用相结合,促进教学研究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和水平服务、为学校决策服务。
第三条 教改项目实行主管校长领导下的二级管理体制。
教务处全面负责全校教改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教改规划、选题、申报和评审、督导检查、经费管理、项目鉴定验收和结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各学院(部、处、所、直属系)负责管理本单位教改项目的相应工作。两级管理机构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教改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校级各类教改项目,国家级和部省级教改项目(纵向和横向)管理按有关规定并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五条 教改项目的选题以学校公布的暨南大学教学改革研究规划要点和课题申报指南为准。规划要点和课题申报指南由教务处向全校广泛征集选题。
第六条 教改项目的选题以面向本科教学第一线和教学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践问题作为主导方向,注重实践研究,积极探索有暨南大学特色的研究型综合大学本科教学及管理的发展规律。
应用对策研究要反映本科教学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综合研究要体现跨学科系统解决本科教学整体问题的方向;基础理论研究要反映高等教育发展的前沿和动态,要有较强的思想性、学术性和原创性。
第七条 教改项目设立重点项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项目)、一般项目,每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教改项目的成果包括论文、研究报告、实践总结等形式,完成时限一般为二年。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教改项目从课题指南公布之日起开始受理教师申报,期限一般为两周。
第十条 申请教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我校在岗的教师和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2、申请人每年只允许申请一个负责主持的项目,在课题结题之前一般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3、申请人必须切实负责项目的实施,未从事实质性研究的申请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在教务处网站上下载《暨南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填写,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学院初审。
申请人所在学院(部、处、所、直属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查和签署单位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在申报期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统一送交教务处审核。
第十二条 教改项目的评审采用资格审查、分组评审、报主管校长审批、公示、公布等程序。
第四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三条 教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期间应认真按照《暨南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的内容积极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并定期向学院和学校上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
在项目实施期间,如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再担任此项工作,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并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学校更改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 教改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教务处负责教改项目的中期检查、情况通报,并将检查结果与经费续拨款挂钩。各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暨南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年中期检查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
对进展正常、检查合格且经费按规定使用的项目,教务处按时拨付经费;对不按规定报送项目中期检查表或检查不合格的,暂缓或终止拨付经费。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做好对项目研究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工作,促进课题组按时保质的完成研究任务。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专项经费支持立项教改项目开展研究工作,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经费配套和条件支持。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配套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资助经费一般分二次拨款,立项当年拨付资助经费的40%,次年视中期检查情况进行续拨。
第十七条 各级立项教改项目的经费均严格按财务管理部门的要求使用,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如下:
1、项目研究调研和参加相关会议开支;
2、项目研究中的资料购买、复印;
3、项目实施中的经费开支;
4、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发表或出版;
5、项目成果验收或鉴定会开支;
6、项目实施中的劳务酬金(5-10%)。
第六章 成果验收与结项
第十八条 凡学校批准立项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办理验收结题。
第十九条 验收材料应包括:一份《暨南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二套最终成果(包括电子版)。
第二十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提交整改方案,对项目进行整改、完善。若延期后仍未通过验收,则取消负责人在未来两年内申请、主持新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