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人员机构 发布时间:2012-04-18 12:17:44 浏览次数:3430
为了促进交换生项目的发展,完善交换生制度,规范交换生学籍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籍管理:
(1) 学校保留派出交换生出国(境)学习期间的学籍。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 交换生的派出学习时间将计入修业年限。
第二条 选课管理及课程认定:
(1) 出国(境)前,派出交换生应填写《派出交换生选课申请表》,确定在对方学校欲选课程,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同意后,再报送教务处审核。
(2) 交换生在境外学校选课应以暨南大学相应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为指引,首选与本专业相关的课程,其次可选择修读与双学位或辅修专业相关的课程,所选课程必须事先得到学生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才能承认其学分,并进行学分认定。
(3) 交换生应按我校标准学分制的要求尽可能多修学分,以保证学习的衔接。
第三条 成绩记载:
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都必须办理成绩折算和学分认定的手续,具体执行如下:
(1) 交换生在国(境)外所修课程直接登入我校成绩系统,课程编号、课程名称和学分与境外学校一致。
(2) 课时标准:我校理论课程1学分相当于18学时,实验课程1学分相当于36学时。学生在交换期间修读的理论课程需在15学时或以上,实验课时需在30或以上才能认可并记入成绩单。
(3) 非百分制的成绩由我校按规则折算,折算规则是依据对方评分等级数目相应进行折算,具体见下表,如成绩等级后附有“±”级别的,按“±3”分对应折算;成绩不及格不予折算,学分不予承认。
折算对照表:
折算成绩(百分制) | 评分等级数目 | |||||
共五级 | 共四级 | 共三级 | 共二级 | 共一级 | ||
评分等级 | 一级 | 92 | 92 | 90 | 90 | 85 |
二级 | 84 | 84 | 80 | 75 | / | |
三级 | 76 | 76 | 70 | / | / | |
四级 | 68 | 68 | / | / | / | |
五级 | 60 | / | / | / | / |
第三条 学分认定及抵免:
(1)学分认定指的是学生在境外修读的学分为我校所承认,并将该部分学分从应修总学分中抵免的过程。交换生可采用学期学分抵免的方式解决学习的衔接问题。我校每学期标准学分一般为20学分(国际学院、医学专业可按公式“总学分÷标准总学期数”计算),交换生在境外学校一学期能够修满15学分或以上者,可以抵免我校一学期标准学分数。若不足15学分则按实际修读学分数抵免。
(2)学生办理学分抵免时,应填写“暨南大学本科交换生学分认定表”(需附校内成绩单和境外成绩单原件各一张),院系签字盖章后上报教务处,然后由教务处审批,审批同意后学生的在交换期间所取得的成绩将直接转入我校成绩系统。
(3)若交换生所修课程确实无法抵免相应课程,学生仍须按计划修读该课程。
(4)交换生在派出前已经攻读我校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可在派出期间修读与双学位或辅修专业相关的课程。双学位学分抵免应在满足主修学分抵免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学生实际修读的学分数或课程门数进行抵免。
第四条 学分奖励
(1)所有交换生的成绩经转换后,记入成绩管理系统,其选课学分奖励、校长免费学分奖励金评选等,均按学校统一规定执行。
(2)为了不影响与成绩或绩点相关的各类评比或奖励活动,交换生返校后应及早向院系和教务处办理课程成绩折算及学分认定的手续。如无法按时完成相关手续,教务处不保证此类活动不受影响。
第五条 课程免听
在国(境)外的学习成绩经转换后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5或以上的交换生,可申请免听某些课程(一个学期最多免听两门),具体做法参见《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六条 接收交换生
(1)教务处协助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接收交换生到我校相关专业学习,并负责登记学籍和开通综合教务系统的使用权,接收交换生的学院及专业要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具体学习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