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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单位:人员机构 发布时间:2012-04-17 10:58:07 浏览次数:79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以人为本”的教学管理思想,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学校决定设立暨南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由本校具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办事公正且享有较高威信、能认真履行督导任务的离、退休教师和教学管理专家组成。

    第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在校长和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围绕本科教学相关工作,实施督教、督学及督管职能。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是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常设组织,由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学校教务处和上一届督导委员会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校长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两年。

    第六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与教学督导委员会联络与协调。教学督导委员会根据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的工作安排制定相应计划,对教学秩序、教学水平、教学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七条  实事求是,充分掌握教学质量管理诸环节第一手材料,做好原始记录,保管好材料,综合分析,准确公正地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学校职能部门,由学校职能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引导广大师生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活动。

    第九条  通过督导,帮助授课教师特别是新上岗教师和其他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师德水平,丰富与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全面了解掌握各教学单位及教师执行教学计划和其他教学规章制度的情况,了解教师备课、上课、实验、实习、考试、教辅答疑、开展教研活动等各教学环节的实施状况。

    第十一条  帮助教师改进课堂教学工作,根据听课情况与教师一起分析课堂教学的优势和不足,促进教师尤其是新上岗的教师和其他中青年教师提高课堂教学水平。对缺乏教学经验的年轻教师要注意跟踪指导和培养,帮助其尽快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采用访问、座谈、问卷等方式收集师生对学校、学院(部)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如对教学计划、教材、课程设计教学管理、以及教学条件建设等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教务处或有关部门和学院(部)。

    第十三条  检查教学秩序、考试纪律和学习环境,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协助教务处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收集原始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每位教学督导委员平均每周用于督导工作不少于4学时,并认真填写《暨南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委员听课表》和《暨南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委员调研记录表》,每月汇集一次交教务处。

    第十六条  每月召开一次全体督导委员参加的工作例会,并填写《暨南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会议记录表》,总结、分析各方面的教学情况和信息,向校领导和教务处等职能部门提供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出版《暨南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简报》。

 

第六章  权利与待遇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委员在执行、履行职责过程中,学校有关部门、各院系及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对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对待,高度重视,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学校召开有关教学工作的会议应邀请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参加。

    第二十条  学校按规定付给教学督导委员一定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在聘期内,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教学督导委员,学校有权随时解聘。教学督导委员到期视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对于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督导职责者,由本人提出,可经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报请主管校长批准提前解聘。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暨南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