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人员机构 发布时间:2012-04-17 09:03:06 浏览次数:1678
第一条 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外招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制度是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为促进我校该项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促进推免生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除教务部门、研究生招生部门外,应有公正、廉洁并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教师代表参加。此小组负责全校推免生工作,制订管理办法,公布学院年度推荐名额。
第三条 推免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各院(系)应成立由有关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荐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系)推荐工作。
第四条 各院(系)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
(一)经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二)具有高尚情操,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文、史、经、管、法类学科专业的学生前3年本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总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含3.0);理、工类学科专业的学生前3年本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总平均学分绩点在2.8以上(含2.8);医学类6年制学生前5年、5年制学生前4年的本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总平均学分绩点在2.8以上(含2.8)。
(四)每年综合测评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
(五)身体健康。
(六)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七)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八)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须有3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
第五条 推荐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各学院(系)提出申请,填写《暨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免初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各学院(系)推免生工作小组负责按规定择优确定初选名单。
(三)通过初选的学生要填写《暨南大学推荐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经学院(系)推免生工作小组审核盖章后,由各学院汇总并附上正式成绩单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汇总各学院推荐的 名单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五)学校将审定的名单在各院(系)和校内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对有异议者,学校要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第六条 获得正式推免资格的学生(外招生)具有攻读本校硕士研究生的复试资格。
第七条 推免工作中学生申诉的受理机构是教务处。
第八条 弄虚作假取得推免资格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未按本办法实施的,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此前学校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