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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内招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人员机构 发布时间:2012-04-17 09:00:06 浏览次数:2253

 

第一条  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内招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制度是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为促进我校该项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促进推免生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除教务部门、研究生招生部门参加外,应有公正、廉洁并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教师代表参加。此小组负责全校推免生工作,制订管理办法,公布学院年度推荐名额。

第三条  推免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各院()应成立由有关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荐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推荐工作。

第四条  各院()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

(一)经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文、史、经、管、法类学科专业的学生前3年本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总平均学分绩点在3.4以上(含3.4);理、工类学科专业的学生前3年本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总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含3.0);医学类6年制学生前5年、5年制学生前4年的本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总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含3.0)。

(四)提供在读期间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排名情况。

(五)大学英语课程总平均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

(六)每年综合测评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

(七)4个学期体育成绩平均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

(八)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九)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十)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3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排名限制,但须包含在学院正式推荐名额中。

(十一)在校期间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或代表学校在省级以上学术类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有文艺、体育、社会工作等特长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具备这些特长的学生必须参加排名,不得单列。

第五条  推荐程序

(一)学校从教育部每年分配给我校的推免生总名额中参照各学院当年毕业生数、专业数、上一年考研录取数、专业特色及是否教育部人才培养基地等因素,向各学院分配推免生正式名额。各学院按分配名额推荐,同时可按学校分配的正式名额的30%推荐备选学生,备选名单另列。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各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暨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免初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各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负责按规定择优确定初选名单。

(四)通过初选的学生要填写《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经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审核盖章后,各学院汇总本学院正式推荐学生名单及备选学生名单,排序后,附上正式成绩单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汇总各学院推荐的正式名额学生和备选学生名单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六)学校将审定的名单在各院()和校内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对有异议者,学校要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如无异议,由学校报广东省教育厅招生办公室备案。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第六条  获得正式推免资格的学生(内招生)可以申请获得国内其他各研究生招生单位的复试资格,外校申请表必须经所在学院院长签字及教务处领导审批盖章。学生如获得推免资格,则不再参加本科毕业生就业。

第七条  截止教育部规定时间,被确定的推免生如果无招生单位接受,则该生推免生资格作废,名额不得转让。

第八条  推免工作中学生申诉的受理机构是教务处。

第九条  弄虚作假取得推免资格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未按本办法实施的,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此前学校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