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人员机构 发布时间:2012-04-17 11:56:12 浏览次数:1005
实习教学基地是学校师生从事教学、社会实践、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另一重要课堂。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实习教学基地的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实习教学基地的类型
暨南大学实习教学基地分为校外和校内两种类型:
(一)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由学校、学院与校外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政府机关等协商共同建立的实习教学基地。
(二)校内实习教学基地:由学院与校内各单位(包括暨南大学附属单位)协商共同建立的实习教学基地。
二、建立实习教学基地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能够满足实习教学大纲的教学任务和要求,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二)实习教学基地能基本满足实习师生食宿、劳动、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实习条件。
(三)在实习教学经费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就地就近、相对稳定和节约开支的原则,尽量选择规模较大、管理水平较高、设备技术较先进、种类较齐全、实习条件较好的单位进行。
(四)各学院要采用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的形式,与实习教学基地所在单位建立较稳定的实习关系,互利互惠,双方受益,义务分担,长期共建,使实习教学的质量和效果得到保障。
三、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职能部门管理和协调,由各学院具体组织完成。
(一)教务处工作职责:负责全校实习教学基地的宏观管理与协调工作。
1.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实习教学内容,研究、制订全校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的规划和管理文件。
2.审批、汇总各学院提交的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申请书。
3.协助学院解决建立和建设实习教学基地的有关事项。
4.会同各学院的有关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情况和实习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查。
(二)学院工作职责:
1.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的性质特点、实习内容,以及各系制订的实习教学计划和实习教学大纲,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够满足实习教学条件的单位,共同建立校内外实习教学基地。
2.负责向教务处申报新建立的实习教学基地。
3.与基地所在单位一起,负责规划实习教学基地的各项教学建设工作。
4.对于已建成的实习教学基地,学院要负责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估检查,评估检查结果达到实习教学要求的,将继续保留合作关系;未达到实习教学要求的,学院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若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实习教学要求的,学院可终止与其签订的协议书(或合同书)。
5.负责联系和落实与实习教学基地有关的其它工作。
四、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双方所承担的义务
(一)学校(或学院)承担的义务
1.学校(或学院)在人才培养、委托培训、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项目开发、实验检测等方面对实习教学基地所在单位应予以优先考虑。
2.在学校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在教学设备、设施等方面给予实习教学基地适当资助。
3.学校(或学院)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向实习教学基地所在单位支付一定的实习费用。
4.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优先向实习教学基地所在单位推荐我校优秀毕业生。
5.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完善规章制度。
(二)实习教学基地所在单位承担的义务
1.实习教学基地所在单位有义务根据专业培养的目标,满足实习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实践机会,并保证实习教学效果和质量。
2.实习教学基地所在单位应妥善安排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劳动、卫生、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3.实习教学基地所在单位要有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实习教学工作进行指导、考评,并对实习师生进行劳动安全和纪律的教育工作,解决实习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4.实习教学基地所在单位对实习学生的收费应给予可能的优惠。
五、实习教学基地协议书(或合同书)的签订
(一)申请和审批:在符合实习教学基地选定原则的情况下,学院填写《暨南大学本科生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申请书》(见附表),并向教务处提交实习教学基地的各种相关材料,以及相关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实习教学内容,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建立共建关系,签订协议书(或合同书)。
(二)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双方应签订实习教学基地的协议书(或合同书)。一般应由学院与实习教学基地所在单位签订,特殊情况下上报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签订。协议书(或合同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学院和实习教学基地所在单位各执一份。
(三)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双方的协议书(或合同书)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共建双方的合作目的;
2.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目标和受益范围;
3.共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实习师生的学习、食宿、劳动、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安排;
5.签订人、签订时间与合作年限;
6.其他相关事宜。
(四)对于协议书(或合同书)到期的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双方可以根据合作意向和成效,办理协议书(或合同书)续签手续。相关材料应报送教务处备案。
六、本管理规定于公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六日